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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授权建立国家测量互感器型式评价实验室(江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根据《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质检总局《关于做好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实验室计量授权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5〕998号)要求,经考核合格,现授权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为“国家测量互感器型式评价实验室(江苏)”,具体实验室名称及授权项目、专用章编号等见附件。

    即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型式批准时,可委托上述机构进行型式评价。

 

附件: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授权项目

 

            质检总局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