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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系统再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201741日起,质检系统将再取消或停征4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即取消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停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和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取消或停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为保证取消或停征收费政策及时有效的贯彻落实,质检总局迅速研究制定《通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收费政策进行解读和细化,明确国家级和各省计量收费停征项目表(草案)。要求质检系统有关单位严格规范收费主体责任,按照《质检收费十七不准》有关的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好收费新政。

同时,第一时间在质检总局门户网站上开设取消或停征收费宣贯专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通知》、质检总局贯彻落实方案,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新政执行后,质检总局还将在配合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收费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