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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批事项服务


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

子项名称:标准物质定级鉴定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26001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实验,样机实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实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3、《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制造标准物质新产品,应进行定级鉴定,并经评审取得标准物质定级证书。

第六条  标准物质的定级条件:

(一)一级标准物质

1.用绝对测量法或两种以上下同原理的准确可靠的方法定值。在只有一种定值方法的情况下,用多个实验室以同种准确可靠的方法定值;

2.准确度具有国内最高水平,均匀性在准确度范围之内;

3.稳定性在一年以上或达到国际上同类标准物质的先进水平;

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二级标准物质

1.用与一级标准物质进行比较测量的方法或一级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法定值;

2.准确度和均匀性未达到一级标准物质的水平,但能满足一般测量的需要;

3.稳定性在半年以上,或能满足实际测量的需要;

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定级证书的单位,需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填报申请书并提交标准物质样品三份和以下材料:

(一)生产设施、技术人员状况和分析测量仪器设备及实验室条件的情况;

(二)研制计划任务书;

(三)研制报告,包括制备方法、制备工艺、稳定性考察、均匀性检验,定值的测量方法、测量结果及数据处理等;

(四)国内外同种标准物质主要特性的对照比较情况;

(五)试用情况报告;

(六)标准物质产品检验证书的式样;

(七)保障统一量值需要的供应能力和措施。

第八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聘请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标准物质技术评审组织,负责对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考核以及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评审。定级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按标准物质的专业分类,授权有关主管部门的技术机构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负责。标准物质技术评审组织的章程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第九条  经标准物质技术评审组织的评审,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统一规定编号,列入标准物质目录,并向全国公布。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投入生产。

四、受理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经考核,能满足标准物质定级相应要求。

标准物质的定级条件:

一级标准物质

1.用绝对测量法或两种以上下同原理的准确可靠的方法定值。在只有一种定值方法的情况下,用多个实验室以同种准确可靠的方法定值;

2.准确度具有国内最高水平,均匀性在准确度范围之内;

3.稳定性在一年以上或达到国际上同类标准物质的先进水平;

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级标准物质

1.用与一级标准物质进行比较测量的方法或一级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法定值;

2.准确度和均匀性未达到一级标准物质的水平,但能满足一般测量的需要;

3.稳定性在半年以上,或能满足实际测量的需要;

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考核,不能满足标准物质定级相应要求。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申请书

原件

一级10份,二级5

纸质/电子



2

标签样式

原件

一级10份,二级5

纸质/电子



3

量值汇总表

原件

一级10份,二级5

纸质/电子



4

研制单位信息表

原件

一级10份,二级5

纸质/电子



5

用户试用情况报告

2-3家)

复印件

一级10份,二级5

纸质/扫描



6

研制报告

复印件

一级10份,二级5

纸质/扫描



7

查新报告

复印件

一级10份,二级5

纸质/扫描




申请材料示范样本,下载地址,常见错误示例等:http://www.aqsiq.gov.cn/zwfw/xzspsx/bgxz/201509/t20150914_449582.htm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送达或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电子版材料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送达。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  窗口接收: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质检总局政务大厅。

2.  信函接收: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质检总局政务大厅,邮编100088

3.  电子邮箱:13910092019@163.com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办理基本流程见附件中图1、图2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申请流程

1、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一级和二级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单位应将申请书、技术材料和标准物质样品提交到质检总局。

2、质检总局组织对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提出补充、完善的要求,材料退回;符合要求的,分别按一级标准物质和二级标准物质委托技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和考核,其中首次申请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单位,质检总局将组织专家组对申单位的现场进行考核,考核其是否具备制造相应标准物质的条件。

3、专家评审。一级标准物质的专家评审分为初审和终审,初审由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终审由技术委员会的全体委员进行评审;二级标准物质由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专家评审完成后,考核组汇总标准物质的有关材料报质检总局审核批准。

5、核发标准物质定级证书。

(二)申报复制和重新赋值(定值数据有变化)标准物质要求

复制和重新赋值的标准物质须经专家评审合格,并报质检总局批准。

(三)申报变更、补证要求

 1、已批准的标准物质单位变更,需提供本单位变更说明及变更前和变更后,单位法人登记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经审核通过后报批公示。

2、已批准的标准物质研制单位,证书因某种原因丢失,研制单位需提交说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补发证书。

十二、审批时限

自申请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专家评审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标准物质申报材料受理之日起,收取定级鉴定审核费。

(二)收费项目: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核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三)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文件进行收费。

(四)收费标准:申报的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核费200/种和证书费10/证(针对小微企业免收证书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一)国家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证书

(二)国家质检总局批文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或者自取。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质检总局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10-84639753

(三)网上咨询:http://naccrm.china-csm.org/

(四)信函咨询: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质检总局政务大厅,邮编:100088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可通过现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对行政审批有关事项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渠道具体如下:
(一)投诉举报窗口:质检总局政务大厅投诉举报窗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二)投诉举报电话:010- 82261751(兼传真)
(三)投诉举报邮箱:xzsptsjb@aqsiq.gov.cn
(四)来信请寄:
收件人:质检总局办公厅(质检总局行政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